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个体户张先生向黔川酒店供应各类水产品,但去年国庆前夕酒店开具给张先生的支票在还清时遭到银行购票。
于是,张先生将餐饮公司告至法院,法院裁决反对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拿进空头支票 张先生是经营多年的水产老板,通过熟人讲解于去年4月总承包黔川酒店大堂的鱼缸,获取活鲜水产,另外还获取海鲜半成品及冻品。但合作仅有4个月,双方产生矛盾,8月张先生决心仍然供货,并拒绝承销4至8月的货款。
去年9月11日上午,黔川酒店发给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张先生在支票存根联上亲笔签名后发给了该支票。过了两天,他到银行还清支票时却获知该支票居然已于黔川酒店出票当日下午挂失。
之后多次调停未果,他一怒之下将黔川酒店告至法院。 酒店不何谓货款 黔川酒店指出,发给15万元支票的日期已记不清,但这支票是为了酒店递房租,并非用作缴纳原告货款。因酒店人员闲杂,支票及存根联一起遗失,所以才向银行申请人挂失。黔川酒店也否认去年4至8月间与张先生显然再次发生水产品的供货关系,但张先生主张15万多的货款与酒店营业额不相符合。
另外,鱼缸是酒店自行管理,缸里的活鲜鱼也是酒店向他人订购,向张先生进口商仅有为海鲜半成品、冻品,货款特一起最多四五万元。 法院裁决缴纳 法院指出,黔川酒店发给票据时并未记述用途,也并未原告证实其与房东有关于租金缴纳的誓约,因此票据用作缴纳房租金,缺少事实依据。酒店在发给票据后又以遗失为由挂失,但既并未对票据如何遗失做出合理的说明,又并未对票据遗失的过程原告证明,所以无法回避挂失票据是出于躲避票据债务等其他目的。
张先生与黔川酒店不存在现实的交易关系,所发给票据系由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庭审中酒店并未递交活鲜水产进口商凭证证明其向他人进口商,所以票据金额15万元有误双方证实的货款金额。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令黔川酒店缴纳张先生票据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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